2000元打印机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?今天统一回复

时间: 2024-04-13 21:33:05 |   作者: 产品中心

  原标题:2000元打印机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?今天统一回复......

  公司办公室买的桶装水,会计计入“职工福利费”还是“管理费用”?报销回家探亲的高铁票,会计计入“差旅费”还是福利费?办公室用的打印机,会计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?

  这些会计日常经常会碰到的记账问题,你是否知道答案?今天给大家总结好了,一块儿来看看吧~

  案例:今天查看一个企业老会计做的账,发现该家公司的老会计,把平时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计入了“应付职员薪酬-福利费”,因此导致公司历年来的福利费一直大大超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,但是老会计从来就没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,留下了非常大的涉税风险!

  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号)第三条规定:

  (一)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,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、设施和人员费用,包括职工食堂、职工浴室、理发室、医务所、托儿所、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、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、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、劳务费等。

  (二)为职工卫生保健、生活、住房、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,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、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、供暖费补贴、职工防暑降温费、职工困难补贴、救济费、职工食堂经费补贴、职工交通补贴等。

  (三)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,包括丧葬补助费、抚恤费、安家费、探亲假路费等。

  案例:我单位的员工回家探亲,企业内部制度规定允许报销员工探亲期间来回高铁票,4月份小王报销探亲车票金额1090元。

  答复: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错误的,这张109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,属于福利费,是万万不得抵扣增值税的!

  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规定:

  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(票价+燃油附加费)÷(1+9%)×9%

  4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3%)×3%

  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1: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

  (一)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、服务、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。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、非货币性资产、不动产,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、非货币性资产(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)、不动产。

  国税函〔2009〕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,包括以下内容:

  1、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,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、设施和人员费用,包括职工食堂、职工浴室、理发室、医务所、托儿所、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、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、薪金、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、劳务费等。

  2、为职工卫生保健、生活、住房、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,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、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、供暖费补贴、职工防暑降温费、职工困难补贴、救济费、职工食堂经费补贴、职工交通补贴等。

  3、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,包括丧葬补助费、抚恤费、安家费、探亲假路费等。

  案例: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,本月购买了1台2000元的打印机,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,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:(财税[2014]75号)第三条的规定,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。

  答: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,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“固定资产”账户,账务处理如下:

  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旧(假如按照3年折旧,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%)

  (1)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,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,桥是桥,路是路,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;

  (2)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,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;

  (3)外购固定资产,开始折旧的时间是能够正常的使用的次月,可不是购入的当月,从来就没一次性折旧法;

  (4)(财税[2014]75号)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,企业既能够轻松的享受,也能不用,自行决定;

  (5)上述优惠政策不有必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,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。

  (1)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75号)第三条的规定:“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。”

  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;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,应当自不再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。

  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,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。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,不得变更。

  第六十条规定: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:

  (3)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固定资产,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、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,包含房屋、建筑物、机器、机械、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、器具、工具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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